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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工作的通知

  财办综[2018]63号

南开大学、天津大学、西北工业大学:

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总体部署,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,促进财政电子票据的应用,提高单位会计工作效率及档案管理水平,按照《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》(财综[2018]62号)有关要求,拟在部分中央单位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试点工作主要内容

  (一)确定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单位。确定南开大学、天津大学、西北工业大学等单位作为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单位。

  (二)以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。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接口规范,实现本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,准确、完整、有效接收和读取本单位开具或待报销的财政电子票据,并以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。

  (三)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归档保管。各试点单位要按照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及电子文件管理有关要求,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效接收、管理、利用财政电子票据等电子会计档案,并符合电子档案的保管要求。若单位尚未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,可暂时通过财政电子票夹对财政电子票据进行归档,并建立电子票据备份制度;同时对财政电子票据纸质打印件进行归档,并建立纸质会计档案与财政电子票据间的检索关系。

  (四)及时反馈财政电子票据入账结果。各试点单位接收其他单位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,应在完成会计处理后,及时将财政电子票据的入账状态、入账时间、入账金额等信息反馈至财政部门。

  二、有关要求

  (一)高度重视。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工作,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对深化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、提高单位会计工作效率及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,明确工作任务,制定实施方案,确保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工作。

  (二)制定管理制度。各试点单位要制定完善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,配备专门人员,负责财政电子票据接收及归档保存等工作,确保财政电子票据的真实、可靠、完整、可用。

  (三)各地区探索开展试点工作。已经启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地区,应积极探索开展本地区范围内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,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的接收及归档,促进财政电子票据应用,提高财政票据及会计档案管理水平。

  三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

  财政部综合司:陈玉良

  联系电话:010-68554111

  财政部会计司:王妍

  联系电话:010-68552550

  国家档案局馆室司:丁德胜

  联系电话:010-83085326

 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

  2018年12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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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8年12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