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
财政票据监管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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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单位注销《财政票据领用证》程序

一、申请。申请注销的单位应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:

1、《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注销申请书》;

2、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(包括已经使用和未使用的)由单位登记造册报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批准后核销;

3、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。

二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对申请注销的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,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的,予以注销并收缴《财政票据领用证》。

 

附件: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注销申请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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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注销申请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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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  2008年07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