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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单位变更《财政票据领用证》信息程序

一、领用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(包括单位名称、财务负责人、票据经管人、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)变更,或增加收费项目时,应按文件要求及时办理《财政票据领用证》变更手续。

二、办理时应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提供《财政票据购用证》、上级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(复印件)及变更申请。

三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,换发新的《财政票据领用证》。

 

附件: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信息变更申请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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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信息变更申请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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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  2008年07月14日